贯彻——从党的二十大看中国共产党的成功密码之十******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题:贯彻——从党的二十大看中国共产党的成功密码之十
新华社记者
“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纵览党的二十大报告,“贯彻”一词出现20余次。
贯就是串,彻就是通;上下贯穿,通达至底。从这个词,可以感悟到中国共产党令出如山、言出必行,一以贯之、一贯到底的作风和品格。
贯彻之源——中国共产党在狠抓落实中锻造出强大政治执行力
10月25日下午,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主题正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全党要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坚定不移把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奋力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习近平总书记的坚定话语掷地有声。
作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善于把远大理想、最高纲领同脚踏实地、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这正是“贯彻”二字的力量所在。
纵观百年党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人民不断夺取新的胜利,靠的就是全党同志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巨大精神力量与物质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重视抓贯彻落实:在河北正定工作时,决定了要做的事,就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在福建宁德工作时,用了两年时间清理干部非法占地建私房,不达目的不罢休;在浙江抓“三农”工作,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向基层干部宣讲……
习近平总书记屡次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对于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总是亲自调研、亲自督促、反复去抓——
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就主持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并始终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严格执行,十年如一日,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
以钉钉子精神抓扶贫,7次主持召开中央扶贫工作座谈会,50多次调研扶贫工作,走遍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先后6次就“秦岭违建”作出批示指示,直至千余栋违建别墅被整治、相关人员被查处,彰显一抓到底、务求实效的工作作风。
……
一以贯之,方得始终。坚定不移执行、不折不扣贯彻,中国共产党把一个个“不可能”变成可能。
贯彻之基——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
2020年4月21日下午,雨后初霁,陕西平利县女娲凤凰茶业现代示范园区里,满山绿意,茶香扑鼻。
习近平总书记面带微笑,向正在工作的茶农们迎面走来。在他身旁的,是陕西省委书记、安康市委书记、平利县委书记、蒋家坪村党支部书记。从党的总书记,到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出现在产业扶贫第一线共抓脱贫攻坚,兑现对人民的承诺。
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上下贯通、一贯到底的密码。
这个组织体系,贯彻的意志坚定不移——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
“如果党中央没有权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可以随意不执行,大家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就会成为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语重心长地指出。
在一个拥有9600多万名共产党员、14亿多人口的大国,不折不扣、充分彻底地将党中央意志转化为每名党员的实际行动,至关重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我们这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因而更加团结统一。
这个组织体系,贯彻的制度严密系统——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建立起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共同构成的科学组织体系。
横到边、纵到底,49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在无数个险要关头、关键时刻,这一严密组织体系发挥出了强大的组织力量。
从血火交织的硝烟战场到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从气壮山河的脱贫攻坚到惊心动魄的抗疫大战,只要党中央一声令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义无反顾、冲锋在前,党的组织肌体“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叱咤变化,无有留难”,因而创造了一项项彪炳史册的伟大奇迹。
贯彻之要——坚定不移把党的二十大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我们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现在,我们正意气风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党的二十大闭幕后,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示。
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视域中,讲政治从来不是抽象玄虚的,讲政治必须提高政治执行力。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以强大执行力将马克思主义变成行动。
秉持一贯到底的作风,向着光荣和梦想开启新的远征,“贯彻”二字,依然是我们奋进新征程的关键密码。
新征程上看“贯彻”,要铺开“全面覆盖”的广度。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党的二十大所作出的决策部署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需要始终坚持系统观念,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谋划和推动地区部门工作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创造性开展工作,做到既为一域增光,又为全局添彩。
新征程上看“贯彻”,要推进“彻彻底底”的深度。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有近期的,有中期的,也有长期的。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既要狠抓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多办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在把握总目标、总方向、总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施工图,扎扎实实向前推进。
新征程上看“贯彻”,要秉持“贯穿始终”的态度。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风险考验越来越复杂,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这就更需要我们以“千磨万击还坚劲”的顽强意志攻坚克难,以“弄潮儿向涛头立”的胆魄能力开拓进取,乘风破浪、奋勇向前,完成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
回首来时路,我们始终以一以贯之的态度披荆斩棘,攻克前进之路上的无数艰难险阻,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
站上新起点,我们仍要秉持一贯到底的作风,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向着更伟大的胜利进发。(记者林晖、胡浩、王鹏、徐壮)
海报设计:赵丹阳
技术:密雅琪、相昌盛
编辑:胡碧霞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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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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